
說祭司是事奉神的人並沒有錯,但這個領會太膚淺了。我們需要更深的領會作祭司的意義。在神創造人的事上,我們能看見祭司的資格。聖經這本論到祭司職分的書,啟示神創造人,目的是叫祂能得著一個祭司體系,祭司團,來事奉祂。神造人有四個特點:第一,祂按著自己的形像造人,使人能有祂的樣式而彰顯祂。第二,神將祂的權柄給人來為祂管理,這指明人是祂的代表。(創一26。)人彰顯神並代表神。第三,祂造人有靈,在創世記二章七節這靈稱為『生命之氣』。『氣』字原文與箴言二十章二十七節的『靈』同字;那裡說,『人的靈是耶和華的燈。』神所造我們人的靈,是接觸神並接受神的器官。第四,神把人安置在生命樹跟前,指明神渴望人接受祂作生命樹,使人能活神。神造人,使人成為祂的彰顯和代表;祂在人裡面造一個器官,使人能接觸祂並接受祂作生命,使人能活神。這四個特點表明神創造人的願望。祭司乃是有這四個特點的人。(主今日恢復的進展,五至六頁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