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遵守律法的典章,與取了奴僕的形狀息息相關。沒有一個國家的全體國民都是甘願遵守律法的。反之,許多人想要逃避律法,甚至聘請律師幫助他們這樣作。因著百姓不願意遵守律法,神頒賜十誡的時候,就說到百姓愛祂,並說祂要向愛祂的人施慈愛。(出二十6。)這指明我們若不愛神,就無法遵守神的誡命。照樣,要遵守律法一切詳細的典章,有一個先決條件—甘願作奴僕。只有甘願作奴僕的人,纔能履行律法一切的典章。奴僕不要求自己的權利;他只知道服事和犧牲,他不在意自己的權益。奴僕必須一直關心別人。這個奴僕的靈,就是出埃及二十一至二十三章裏那些典章的靈。凡要遵守這幾章所描述之典章的人,必須先成為奴僕。(出埃及記生命讀經,九三三頁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