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整卷羅馬書裡,神漸進的啟示出來。在羅馬書裡,神在十二種情形裡啟示出來。首先,羅馬書給我們看見在創造裡的神。(一19~20。)神是看不見的;但神那些看不見的事,就如祂永遠的大能,和神性的特徵,是人所洞見的,乃是藉著祂所造之物,給人曉得的。第二,羅馬書向我們揭示在定罪裡的神。(二。)人受造以後墮落了,並成為罪惡的。這帶進神的定罪。
此後,羅馬書向我們陳明在救贖裡的神。(三。)神的定罪啟示人需要救恩,但公義的神要拯救罪惡的人,就需要救贖。在救贖以後,這卷書啟示在稱義裡的神。(三~四。)神是公義的,祂不能不義。基督救贖的死,成就並滿足了神對我們罪人公義的要求。因此,基督的救贖不但給神公義的立場,稱義那些相信基督救贖的人,神自己也被祂的公義約束,不得不這樣作。(羅馬書生命讀經,四三一頁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