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在耶路撒冷的召會乃是頭一處在地方上建立的召會,(見徒五11註1,)在一個城,就是耶路撒冷城的轄區之內。這是一個在地方上的地方召會,正如主在馬太十八章十七節所指明的。這不是主在十六章十八節所啟示的宇宙召會,只是宇宙召會,基督身體(弗一22~23)的一部分。新約對這事(在地方上建立召會)的記載是前後一貫的。(徒十三1,十四23,羅十六1,林前一2,林後八1,加一2,啟一4,11。)(聖經恢復本,徒八1第一註。)
將〔啟示錄這卷〕書寄給〔亞西亞〕那七個召會,等於寄給那七城。〔一11。〕這清楚顯示,早期召會生活的實行,乃是一個城一個召會,一個城只有一個召會。沒有一個城有一個以上的召會。這就是地方召會,是以城為單位,不是以街道或區域為單位。地方召會行政的區域,應當包括該召會所在的整個城市,不該大於或小於該城的界限。所有在這界限內的信徒,應當構成該城內惟一的地方召會。(啟一11第二註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