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我們信徒都得有分於這神聖的性情。(彼後一4。)要闡釋神聖的性情,是非常困難的工作。簡單的說,神聖的性情就是神的所是,正如一件東西的性質就是那件東西的所是。聖經告訴我們,神是靈,(約四24,)神是愛,(約壹四8,16,)神是光。(一5。)然後聖經又總括的告訴我們,神是生命。(約一4,五26,十四6。)神所是的這四個項目非常基本。靈、愛、光是神所是的構成成分,而生命乃是神自己。神自己,神的所是,乃是我們的生命,而祂是由靈、愛、光所構成的。靈是神人位的性質,愛是神素質的性質,光是神彰顯的性質。
神在人位上是靈,在素質上是愛,在彰顯上是光,並且在作為其素質的愛和作為其彰顯的光裡,神是生命。我們摸著神,就摸著祂在人位上是靈,在素質上是愛,在彰顯上是光。我們摸著神以後,就以祂的靈作我們的人位,以祂的愛作我們的素質,以祂的光作我們的彰顯,來行事、生活、為人。(神新約的經綸,四○四至四○五頁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