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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篇 耶穌之見證的啟示與經歷(一)(週二)







生命既是在於光,光又是在於甚麼?從聖經看,光乃是在於神的話。這也是聖經中的一個大原則。詩篇一百一十九篇一百零五節說,『你的話是我腳前的燈,是我路上的光。』一百三十節又說,『你的言語一解開,就發出亮光。』這些都給我們看見,光是在於神的話。所以我們要得著光,就必須得著神的話。我們甚麼時候得著神的話,甚麼時候就得著光。我們所以沒有光,就是因為我們缺少神的話。
我們在這裡所說神的話,不是指著聖經中寫著的話,乃是指著聖靈在我們裡面向我們所說的話。聖經乃是神寫的話,這是不錯的,但這些話還不過是呆板的字句,並沒有光照的能力,還不能作我們的光。乃是等到聖靈把聖經的話,重新向我們啟示,給我們解開,為我們點活的時候,這些話纔有光照的能力,纔能作我們的光。我們若僅是把聖經讀熟了,甚至也背過了,也不過是得著一些字句的道理,還算不得是得著了神的話,所以也不會得著光。只有當聖靈在我們裡面,就是在我們的靈裡給我們啟示,為我們解開的時候,聖經的話纔能成為神活的話,纔能叫我們得著神的光。(生命的認識,二四六頁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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