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〔罪的身體就是〕身體為罪所內住、霸佔、敗壞、佔有、利用並奴役,去作罪惡的事。這罪的身體在犯罪的事上,極為活躍有力。(與羅馬七章二十四節所題,在屬神的事上,軟弱無力、屬死的身體不同。)這身體不是犯罪的人位,乃是犯罪的工具,為舊人所利用,藉犯罪以彰顯他自己,而使這罪的身體成為肉體。因此,六章六節『罪的身體』與八章三節『罪之肉體』,二者所指是一樣的。(聖經恢復本,羅六6第四註。)
我們墮落的身體在六章六節稱為罪的身體,在〔七章二十四節〕稱為屬這死的身體。罪的身體,在犯罪得罪神的事上,是強壯的;但屬這死的身體,在行事討神喜悅的事上,卻是軟弱的。罪加力量給墮落的身體去犯罪;死卻叫敗壞的身體完全軟弱無能,不能守神的誡命。(羅七24第三註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