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我們這些神人有神聖的權利,有分於神的神性。『有分於』一辭的意思…指明我們有所得著,並且我們享受我們所得著的。我們這些神人有神聖的權利,…有分於神的神性,就是有分於神。
我們人為神所造,乃是為著這個目的。人是按著神的形像,照著祂的樣式所造的。(創一26。)…然而,人在被造的時候沒有神的生命。但如今我們既是神人,由神所生,成為神的兒女,我們就有權利有分於神的所是,甚至在生命、性情和彰顯上(但不在神格上)成為神。
首先,我們這些神人有神聖的權利有分於神的生命。約翰三章十五節告訴我們,凡信入主耶穌的人都得永遠的生命。永遠的生命就是神聖的生命,神的生命。我們是人,卻能得著神的生命。我們是按著神的形像,照著神的樣式被造的,只是沒有神的生命。藉著重生,我們蒙神賜恩,得著祂的神聖生命。藉著重生,祂已經將祂的生命放在我們裡面,分賜到我們裡面。(基督的三個時期—成肉體、總括與加強,四三至四四頁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