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按聖經看,見證的意義,就是把神說出來,表明出來,彰顯出來。…無論是一些話語,或是一件事物,或是一個人或一班人,凡是能把神說出來的,表明出來的,彰顯出來的,都是神的見證。
神吩咐摩西,把律法放在約櫃裡,原文是把見證放在約櫃裡。〔出二五16,21,四十20。〕這給我們看見,在神看祂的律法就是見證,所以祂就稱律法作見證。…因為律法是見證,所以那兩塊寫著律法的版,也就稱作見證的版。〔三一18。〕…約櫃裡頭有神的律法;那個律法既是見證,所以這個櫃也就稱作見證的櫃。〔四十21。〕
為甚麼律法是神的見證呢?因為律法乃是說出神的屬性,說明神是怎樣的一位神,所以律法對於神就是見證。你讀讀十條誡命的律法,就能讀出來,那一位立這律法的神,是何等的聖別,何等的光明,何等的仁慈,也是何等的公義。那十條的誡命,能給你看見神的屬性,能給你認識神的性情。那些律法既是這樣把神說明了,把神所是的情形啟示出來了,所以那些律法對於神就是見證。(教會的見證與立場,三九至四二頁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