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在申命記十二、十四、十五、十六各章中,至少題過十六次神所選擇獨一的地方。
如何識別神所選擇的地方,第一個原則〔乃是〕:神所選擇的地方,必須在神與基督的名以外沒有別的名。任何地方,若是在基督的名以外另取了一個名稱,那就不是神所選擇的地方。在十二章,神囑咐百姓要毀壞那些地方和那些名字,甚麼名都不許留下。神所選擇獨一的地方,就是主立祂自己名的地方。為這緣故,當我們在召會中聚集時,我們必須在主耶穌的名裡聚集。在馬太十八章,主耶穌講到我們要聚集進入祂的名。無論何時我們來在一起,就必須進入祂的名。我們不應該採用一些公會的名稱,諸如美以美會、聖公會、長老會、路德會或浸信會,這一切名稱都必須毀除。(一的真正立場,五五、六六頁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