▶ 在新約裏,信徒也稱為基督徒。〔徒十一26,二六28。〕…在行傳十一章二十六節,『基督徒』是羞辱的名稱。在安提阿的門徒給人加上這樣羞辱的綽號,指明他們必定為主作了剛強的見證,使他們在不信的人眼中顯得不同且特別。(新約總論第五冊,九九頁。)
▶ 『聖徒』一辭指那些被分別且聖別歸神的人。…在基督裏的信徒乃是蒙召的聖徒,〔林前一2,〕並不是蒙召作聖徒。這是地位上的事,是地位上的聖別,為了達到性質上的聖別。 按照文法,在林前一章二節,『給…神的召會』與『給在基督耶穌裏被聖別〔的人〕』是同位語,指明『給…神的召會』等於『給在基督耶穌裏被聖別,蒙召的聖徒』。這有力的指明,召會是眾聖徒的組合,眾聖徒是召會的構成分子。…就個別說,我們是聖徒;就團體說,我們是召會。(新約總論第五冊,九二至九三頁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