馬太二十四章十四節說,『這國度的福音要傳遍天下,對萬民作見證,然後末期纔來到。』二十八章十九至二十節說,『所以你們要去,使萬民作我的門徒,將他們浸入父、子、聖靈的名裡,凡我所吩咐你們的,無論是甚麼,都教訓他們遵守;看哪,我天天與你們同在,直到這世代的終結。』行傳一章八節…不是說傳道人,乃是說見證人。
我們基督徒需要領悟,傳福音不可成為一個運動或活動;傳福音必須是我們基督徒生活的一部分、一方面、和一個元素。我們得救以後,主把我們留在地上,主要是為著作祂的見證人。然而,『見證人』…原文即殉道者。這不是僅僅與傳道有關,乃是作見證;不僅藉著話語,更是藉著我們的生命和生活,甚至藉著犧牲我們的性命。我們向人見證主耶穌,需要付代價,甚至犧牲自己的性命。
使徒行傳告訴我們,傳福音者乃是主的殉道者〔見證人〕。我們必須是為主殉道的人。使徒保羅告訴哥林多人,他極其喜歡為他們花費,並完全花上自己,就是花上他所有和所是的一切。(林後十二15。)這就是說,他樂意…付上自己生命為代價。…不要認為這是一個工作、運動或活動。我們必須看福音的傳揚是生命的事,是我們基督徒生活中的一項。我們為此活在這裡,我們的生活就是我們的傳揚。(憑生命的路傳揚福音,一一四至一一五頁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