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耶穌在祂的死裏工作,捨命作多人的贖價。『人子來,不是要受人的服事,乃是要服事人,並且要捨命,作多人的贖價。』(太二十28。)主在祂的人性裏,甚至用祂的生命,就是祂的魂生命,服事罪人。在約翰十章十一節,主清楚卻籠統的說祂要捨命。但在馬太二十章二十八節祂明確的說,祂捨命作多人的贖價。主的魂生命是祂為多人所付的贖價,代價。
主耶穌在十字架上受死的時候,捨了祂的魂作多人的贖價。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的後三小時,神將我們的罪歸在祂身上,把祂當作獨一的罪人,甚至當作罪本身。結果,神在經綸上棄絕基督,把祂獨自留在祂的審判之下。所以,基督捨去祂人的生命,作我們的贖價,這是在神審判的過程中進行的。祂為我們受神審判時,捨了祂的魂生命,作我們的贖價,償付。這償付至少需要一段持續三小時的手續。(新約總論第三冊,二六五頁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