聖經給我們看見,神有一個經綸,一個永遠的計畫,要將祂自己分賜到我們裡面,作我們的生命、我們的人位、和我們的一切。然而很不幸的,人受造以後就墮落了。在人的墮落裡,人干犯了神公義的要求。結果,人就為神的公義所定罪。現在,在我們這些墮落的罪人和神之間,就有定罪的難處。一切罪人,一切亞當的後裔,因著違背了神的公義,就都在神的定罪之下。因此,我們需要神的稱義,來消除神的定罪。除了神的稱義以外,神沒有路消除對我們的定罪。
神的稱義是照著最高的標準,就是祂義的標準。…我們不需要建立自己的義。…即使我們能建立自己的義,那義也搆不上神義的標準。
神完全的救恩乃是基於祂的義,而總結於祂的生命。基督作約,乃顧到神的義。因此,那約是神救恩的根基。然後基督作光,來施行神的救恩,將神的救恩總結在生命裡。因此,基督作約和基督作光加在一起,就等於神完全的救恩。(以賽亞書生命讀經,四三三至四三四、四三九頁。)